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一)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
(二)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类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具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