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9〕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锡政发〔2009〕180号)有关规定,对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是指对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户”),在承包期内自愿将承包地全部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发包方,给予其家庭人员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本意见实施后,制订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双置换”)规划和计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户家庭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发包方通过民主形式提出“双置换”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农村土地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按照其家庭人员的年龄和基本情况,参照《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锡政发〔2004〕103号),分别实行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等办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已享受锡政发〔2002〕343号、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及各区出台的相关征地安置政策,办理了征地安置手续的人员,以及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了置换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置换对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费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70号)规定的筹资标准确定,在确保资金平衡的基础上,可分年缴纳。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费用由各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归集和分期解缴,具体由各区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各地建立政府保养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