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存,用于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

第四条 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物业保修金的归集、核算等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管理。

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

港务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保修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七条 物业保修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可参照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

第八条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交付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分别计算。

第九条 物业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条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物业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补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组织维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物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相应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物业保修金的使用范围:

(一)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或者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明显增加荷载造成结构损伤、构件变形或者开裂的;

(二)业主在外墙上凿洞、安装防护栏(防盗罩)造成墙体渗水的,或者擅自改变原墙面结构、封闭阳台造成墙体雨水渗漏的;

(三)业主擅自改变屋顶、露台等防水层造成屋顶和楼顶漏水的;

(四)业主因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造成物业损坏的;

(五)第三方损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物业损坏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督促,并提供保修期限证明等材料。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督促,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