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2〕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1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
市发改委(2012年7月)
第一条 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 (
锡政办发〔2008〕256号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提高稽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投入和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筹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违反投资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可以整改的,由市发改委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同时,对项目单位新建项目暂缓审批;代建单位在未整改前,不得承接代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由市发改委责令暂停项目建设,市财政局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需调整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