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住建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国家住建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
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
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差价收益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条 对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定期制订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
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交易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差价收益。
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回购指导价格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申报的交易价格实行政府回购。
第十一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
实行政府回购的,回购交易价格为原购买住房时的房价款和政府回购核准价格与原购买住房时价格的50%的差价收益款,住房产权转让给政府。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办理住房继承手续。继承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含继承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继承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继承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办理住房赠与手续。受赠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受赠人(含受赠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受赠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受赠人或受赠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赠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妇离异后可办理原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变更手续。原夫妇双方均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不需交纳差价收益,产权变更后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夫妇离异后办理住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有赠与情形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购房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购买保障型住房后,未满5年的不得设立抵押权。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的,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前不得设立抵押权。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原贷款后可设立抵押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控制在住房价值的50%以内。
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处置设立抵押权的保障性住房时,必须优先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
第十六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优先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抵偿债务取得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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