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2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驻镇部队原已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改革启动实施时,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要求,认真核查本单位人员在编情况,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人社、机构编制、组织、财政等部门确认后,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四、缴费基数
(一)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
(三)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标准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六、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待遇申领和核定
参保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或延迟退休手续。
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退休时职务(职称)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确认后,到市、辖市(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
市、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单独核算,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市、辖市(区)各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