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关于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年9月)
为了规范市区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拆迁保障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转性经济适用房”)工作,保障被拆迁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仅适用于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正式实施前已经启动拆迁安置且按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的国有土地拆迁安置项目。
二、规范转性经济适用房购买管理
(一)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购买手续
1.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拟安排入住、或已经入住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2.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标准,对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建设局(征收办)对各区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家庭拆迁安置情况进行扎口审核;
3.经审定符合购买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条件家庭的清册和资格审批表,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职能部门,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纳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未经审定和备案或者经审定不符合购买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拆迁家庭,不得购买转性经济适用房。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购买手续、已经分配使用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由投资建设主体对使用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善相关的购买手续;对尚未安置的家庭,按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