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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工信发〔2021〕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贸发展部、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部、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3日



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鲁工信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时间1年以上,且注册地在聊城市。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二)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25家以上,从业人员400人以上。
(三)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4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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