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1-12-31日科字〔202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科技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日照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日照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管理办法》《日照市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日照市“揭榜制”“组阁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日照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根据《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与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支持领域分为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重大科技专项、市重点研发计划、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市基地和人才专项等5类专项。按实际需要,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立项,综合运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科技悬赏、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资助等多种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活动,坚持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监督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除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要求外,高等学校、市属科研院所可直接申报市科技局。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者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相关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或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日照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驻日高校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定的配套资金、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报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不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科技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符合《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
(七)所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对申报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申报指南或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逐步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项目申报实行一个网站登录、一个单位一个帐号管理、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编制专家评审表。可以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采取材料评审的,评审专家依照项目评审要求,通过会议或网络形式,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二)采取答辩评审的,科技项目的申报团队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对项目的创新性、研究的可行性、团队的实施能力、项目实施的保障环境等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者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提出评审结果,并说明理由。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实施或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和资金扶持额度,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拟立项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及时下达立项计划,拨付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事前资助类和事后补助类项目的,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规定。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任务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任务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对于前沿科技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组织统一的过程检查。根据项目类别管理需要,对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建立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中期执行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对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拨付后续扶持资金。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者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局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检查、评估或者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主动提出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实际,作出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决定。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不能及时返还撤销项目财政资金和因自身原因项目被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对学术、技术和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奖励补助项目不再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管理要求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超过以上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验收完成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验收需要,组成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市科技局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事后补助类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投入和取得成效情况,拨付后补助资金。事前补助类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价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根据职能对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中相关单位的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绩效分类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相关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处理程序,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确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者免除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未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对过程和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日照市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日科字〔2019〕37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好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提高市自然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是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级、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由探索,突出原始性创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捐赠或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市自然基金项目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立项,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重点支持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成长。
第五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 市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海外)项目组织实施。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类别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一)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快速成长。
(三)优秀青年基金(海外)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40周岁以下(拟)来日照工作的海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
第七条 青年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海外)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政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日照市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以及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以及其他驻日高校作为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保障项目申报人和参与人有足够的时间实施项目;
(三)对市自然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检查。
第十条 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所属依托单位市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除申报指南另有要求外,高等学校、市属单位、国家及省驻日照单位可作为依托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制定市自然基金项目年度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项目依托单位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所申报项目必需的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四)项目申报人符合《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自然基金实行推荐申报制。项目申报人按照市自然基金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及附件说明材料。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项目申报人、依托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通过推荐部门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馈给依托单位和项目申报人。
(一)申报人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四)申报人受科研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信誉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评审过程中坚决落实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学术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在综合考虑申报人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市科技局综合平衡、择优提出市自然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立项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五章 立项实施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报市科技局核准。逾期不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资格。
项目立项任务书应与申报材料相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若有实质性变更,应按申报渠道报市科技局审核。
提报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数额较大的按实施进度分年度拨款。经费使用按照《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自主支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专款专用,合规合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市自然基金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组织统一的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执行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制度。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推荐部门报告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市科技局也可视情况直接作出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再具备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条件;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项目负责人调离原依托单位,现工作单位在我市境内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终止该项目。现工作单位不在我市境内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撤销、继续实施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并报依托单位同意后,由推荐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结题程序:
1.撰写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总结提炼所完成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2.财务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提交依托单位进行财务审查。
3.审核提交。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申报渠道提交到市科技局。
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结题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由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1)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
(2)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符合要求。
5.专家评议。项目结题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对项目完成立项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以及研究工作质量。每个项目至少由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结题的视为通过结题,否则视为结题不通过。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建议,作出完善工作后重新提交或终止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审查后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次,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对于超出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研究时效性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工作结束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发表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注内容“日照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Rizhao Cit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市自然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加强市自然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市自然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将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处理程序,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科学布局实施日照市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主要聚焦日照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聚焦对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聚焦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第三条 重大专项支持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市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综合运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技术难度、绩效目标、投入强度、工作基础等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
第四条 重大专项按照“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成熟一项,启动一项。鼓励国内外有条件和影响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每个重大专项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各课题围绕项目总体目标要求,承担相对独立的部分研究开发任务。各项目(课题)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或组阁揭榜等方式立项,可由不同的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分阶段实施和年度计划推进。项目(课题)可分年度启动实施,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区县(功能区)财政资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重大专项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科技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配套政策,研究编制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等,并组织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科技局作为重大专项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重大专项配套其他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同一重大专项不同承担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牵头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大专项年度预算;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专项目标、技术路线、资金概算、实施进度等重大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将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各区县(功能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负责研究提出本区域重大专项建议;组织力量承担市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相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落实工作;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依据指南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组建专项专家组,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组织实施。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重大专项专家组的建议是项目承担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全面负责专家组的工作。重大专项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重大专项主攻方向、阶段实施计划、技术路线、研发进度和项目协同攻关等提出意见;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技术总师是本重大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是本重大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等活动,本办法未列明的,参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以揭榜制、组阁制立项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按照《日照市“揭榜制”“组阁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重大专项的诚信管理,强化各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好市重点研发计划,根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是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科技需求,支持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安全的重要科学技术攻关;支持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支持对事关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软科学项目等。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一)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采取组阁揭榜、竞争择优方式立项。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的总体思路,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引领作用,撬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多方发力,全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立项。重点在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日照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民生改善等事关国计民生的科技领域,以突破行业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突发、紧急或市重大战略部署的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可探索采用“悬赏制”方式立项,以“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立项。以服务于政府科学决策为目标,针对事关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支持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打造研究平台,培育科技智库,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软科学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综合运用事前资助、经费包干制、事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技术难度、绩效目标、投入强度、工作基础等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推动项目取得成果转化应用;
(七)完善市重点研发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指南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三)严格执行市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条 管理专业机构是由市科技局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服务;
(三)提供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估服务;
(四)项目验收后的后续服务,包括项目资料归档,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编制或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指南论证,形成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和考核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凡在日照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及驻日高校均可申报。企业申报时自筹科研经费不低于申请资助专项经费的2倍。事业单位申报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要求配套自筹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经费定额包干资助。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专款专用,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期限为1—3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
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重点研发计划,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
软科学研究项目绩效评价注重评价新观点、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研发计划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等活动,本办法未列明的,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以揭榜制、组阁制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按照《日照市“揭榜制”“组阁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的诚信管理,强化各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化科技计划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好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引导专项),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专项是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引导专项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各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执行。引导专项按支持领域分为七类项目,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国(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中国)500强企业、中央和省属企业等来日照设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的研发中心或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落实“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合同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我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攻关。鼓励作为技术输出方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支持设立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小试中试基地,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实验室成果研发与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支持优质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技术成熟度、创新度、先进度及投资额度、研发投入等,给予科技型企业一定财政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鼓励功能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发展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
(三)重大科技活动项目。对举办、承办或参与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重大科技活动,取得较好效果或获奖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四)“城市+大学”工程项目。支持驻日高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推动高校科技资源面向全市开放共享服务;引导高校青年创新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择优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扶持;引导高校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楼宇建设孵化载体,根据建设成效落实孵化载体奖励政策;支持驻地高校实施教研产“三个一”融合工程,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产业园区融合发展;支持高校、骨干高新技术企业等牵头建设大学科技园,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发挥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
(五)科技股权投资项目。通过财政资金的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六)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对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进行补偿,支持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科技创新券补助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四条 引导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和区县(功能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灵活运用综合奖补、股权投资、投贷联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种手段,具体支持方式由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承担单位按资金使用要求、支出方向和范围用于开展相应科技活动。
第五条 引导专项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单位;
(二)具有组织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能力和条件;
(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或申报资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日照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监督实施、资金使用、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省市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开展绩效评价;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区县(园区)、市直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类分别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根据需要组成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认定。
扶持标准明确,无需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成认定组,直接认定,经现场核查后确定拟扶持项目;
需要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科技扶持项目类别聘请专家分别组成评审组,按照各类项目专业评审标准,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条 引导专项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等活动,参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采用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加强对引导专项的诚信管理,强化各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优化科技计划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好平台基地专项,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基地专项是指列入日照市基地和人才专项的平台和基地内容。平台基地专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要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科技平台、基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平台基地包括实验室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科技孵化平台。
第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平台基地建设、运行及开放共享,支持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市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建设引导经费和绩效评估补助两种类型。建设引导经费用于对新立项的平台基地建设给予支持,或对已建平台基地的仪器设备购置(自主研制)给予支持。绩效评估补助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情况,按有关政策对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拨付至平台基地专项依托单位(或独立法人申报主体)后,由依托单位按资金使用要求、支出方向和范围用于开展相应科技活动。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基地,在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支持。
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各平台基地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平台基地专项引导现有各类平台基地进一步优化布局,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
第五条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监督实施、资金使用、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平台基地专项依托单位(或独立法人申报主体)具有组织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能力和条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或申报要求的相关条件。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组织现场核查,择优提出拟立项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示。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平台基地,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对通过备案的平台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备案。对通过省级认定或备案的重大平台基地,按《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给予扶持。
第七条 平台基地依托单位(或独立法人申报主体)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平台基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的平台基地,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和运行费用,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平台基地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平台基地具体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工作,注重评估平台基地对支撑全市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作用和效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平台基地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认定上一级平台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认定或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或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平台基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基地如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单位重组、核心人员调动等重大变化,须由依托单位(或独立法人申报主体)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的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活动等参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平台基地专项的诚信管理,强化各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揭榜制”“组阁制”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或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确定,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方式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方应为市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具有研发能力的各类创新平台、项目团队等。揭榜制项目的需求方不能同时作为揭榜方。揭榜制项目可以由一个法人单位单独揭榜,也可以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即为“组阁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组阁制项目)。
第三条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产业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研究确定采用揭榜制、组阁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牵头编制项目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单位、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揭榜组阁制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行业特色化发展,凝练提出重大科技需求,向市科技局推荐揭榜制项目。
第五条 揭榜制项目的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二)成果转化类。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揭榜制项目的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才队伍等;
2.针对发榜项目需求,能够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或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4.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鼓励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4.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征集揭榜制项目需求。项目需求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每年集中征集揭榜制项目需求并常年受理,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入库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事关我市重点产业提升发展的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共性技术研发需求,以及转化应用难度大、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面向社会张榜发布。
第八条 项目需求发榜后,揭榜方按项目要求与需求方对接,公平竞争洽谈,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允许项目需求适当微调,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制定揭榜方案,并将初步合作协议和揭榜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和资金扶持额度,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需求方、揭榜方、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及时发布成功揭榜公告。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金预算、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组阁制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承担项目负责人职责。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信严谨,作风民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急需紧缺领域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在专业领域取得高水平、代表性成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工程应用、资政服务等),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同;
(四)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指导高水平研发团队的水平。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保证项目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组阁制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需求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首席专家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揭榜制、组阁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活动等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各方的诚信意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日照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监督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局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