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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审计机关直接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审等多种形式,满足政府投资审计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委托代建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审计机关直接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审等多种形式,满足政府投资审计需求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审计委员会、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

  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作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在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等审计时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决(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会计凭证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三)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情况;

  (五)工程结算情况;

  (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监督情况;

  (八)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管理情况;

  (九)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重点地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环境保护、招标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