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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人社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人社发〔2021〕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人社发〔202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连政发〔2019〕13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连政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能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帮助创业者融资,对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的实体。创业示范基地可以由政府、社会团体或企业投入专门资金规划建设,也可以利用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工业集中区或专业市场改建。

第三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政策指导、认定、备案工作。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管理服务、数据汇总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示范基地的政策指导、认定管理、数据统计工作,并负责推荐上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基地认定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同时具备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功能的,以主要功能作为申报类别。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申报基地,需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或下属机构已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申报主体须为县区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在所在地(区域)具备示范性、导向性和代表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学生创业园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其中大学生创业园不少于20家且初始创业大学生占比达50%)。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

3.基地运营2年以上,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到50%以上(其中大学生创业园3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3以上(其中大学生创业园1:2以上);

4.提供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孵化、政策信息、融资投资、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

5.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出机制,建立跟踪管理机制。

(二)创业培训基地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创业培训教师不少于3人、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2人)。

2.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

3.基地运营2年以上,年均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

4.具备完善的培训教学体系,明确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课程设置。

(三)创业实训基地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专兼职培训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讲师不少于2人)。

2.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年实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

3.基地运营2年以上,年均创业实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实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

4.具备完善的实训体系、配套的实训设备。

第六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申报认定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实际吸纳20家以上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5以上,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在市内吸纳30家以上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10以上的,可比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七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包括县区人社局推荐函、《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绩效评价表》(附件2)、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专项材料

专项材料为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师资及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等基本情况。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需提供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基本情况;申报市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需提供学员花名册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材料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基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至市人社部门。

(三)市级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基地路演等事宜。

(四)实地考察。市人社部门根据审核和专家评审情况,对需走访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五)公示认定。市人社部门经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确定拟认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创业服务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第十一条对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初创企业的,根据其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和补贴资金规模,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条件、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基地运营补贴,补贴条件、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初次创业租用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普通高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条件、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及其入驻的孵化企业、培训(实训)机构还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进入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富民创业贷款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进入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生产场地、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优惠政策。

(三)进入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孵化基地提供的免费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等方面优惠服务政策。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入驻创业示范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

(五)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申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富民创业贷款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创业示范基地原则上实行谁创办谁管理的原则。本着方便、就近、属地的原则,各县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仍由各县管理;各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各区要按市统一要求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应积极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就业创业服务:

(一)示范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示范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二)积极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和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加强对进驻企业的动态管理和服务,积极为创业人员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向创业人员宣传各项扶持创业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代办工商登记及享受各项规费减免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代办税务登记及享受税收减免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代办劳动用工、人才招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社保补贴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代办享受创业租金补贴手续;向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富民创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推荐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预测、经营指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等公益性咨询服务。

(三)加强对上墙公示内容的管理,确保进入基地的创业人员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同时,对各场地经营权在创业人员中的流转情况、创业单位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的变更、注销等信息进行跟踪,并及时进行更新公示,确保时效性。

(四)加强对进驻基地的创业者人数、带动就业人数、基地空余摊位数等信息形成动态数据的跟踪管理,并形成报表制度,同时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上报虚假信息。建立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确保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

(五)协助市、县区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及进入基地创业者的考核评估管理,按规定做好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对认定后经营满1年的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连续2年考核为不达标(未参加考核视作不达标)取消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标牌。

第十八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基地申报、县区审核、第三方评估、市级评定的方式,具体考核时间、内容及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对创业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市人社局将追回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连云港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连人社规发〔2015〕2号)自行废止,此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绩效评价表



附件1


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邮编)


基地类别


基地启用时间


县级创业基地

认定时间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资产总值

万元

资产性质

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资产权属

(具体单位)


机构性质

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运营方式

自营/委托/合作

运营机构


运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务邮箱


(以下由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填写)

孵化场所面积

m2

孵化场所利用率

%

入孵创业实体总数


提供就业岗位总数


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期满迁出数


入孵创业实体未满期自动迁出数


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成功数


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成功率

%

入孵创业实体不合格责令迁出数


入孵创业实体

实际迁出数


入孵创业实体

到期迁出率

%

入孵创业实体迁出后继续经营率

%

大学生创业园初始创业大学生数


大学生创业园带动大学生就业数


(以下由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填写)

培训(实训)

场所面积

m2

培训(实训)

教室间数


专职师资人数


兼职师资人数


SIYB教师人数


SYB教师人数


IYB教师人数


讲师人数


参训人数


参训后创业人数


参训后创业率

%

参训后成功

创业人数


参训后

成功创业率

%

成功创办

实体个数


实训岗位数

(实训基地)


学员平均受训天数(实训基地)


工作创新





表彰奖励





主管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绩效评价表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项目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估分

扣分说明

20

基地

资质

1

依法成立或经政府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且被评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

4



发展

规划

2

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当地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功能布局合理,服务定位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

团队

3

有专门运营服务机构和经营管理服务团队,机构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以设立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开展创业服务。

3



基础

设施

4

基地产权明晰,建设布局合理,场地面积达5000 m2,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和特色产业基地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大学生创业园不低于3000 m2,用于创业孵化的场地利用率不低于70%。

7



5

具有多功能会议室、产品展示室、洽谈室和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安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4




10

基本

制度

6

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总结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和创业实体运营情况。

2



7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服务内容、流程明确,能满足创业实体的实际需求。

2



资金

管理

8

建立和规范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引导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3



日常

管理

9

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服务规范,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合理,服务规范健全。

1



10

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统计工作情况档案及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掌握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投资、招人用人、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归类准确清晰,数据材料真实有效,查阅方便。

2



40

实体

准入

11

入孵实体产权清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较好的成长性,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划及发展方向,具备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特征,无违法记录。

3



12

入孵实体属新注册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在基地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单一在孵实体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 m2。入孵实体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在基地外,创业数据可打包计算)。

4



政策

落实

13

有效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入孵实体提供房租、经营场地、水电费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富民创业贷款、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实体总体较为满意。

8




综合

服务

14

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服务。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社保代理、权益保障等辅助服务。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风险评估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其它创业服务。

6



15

提供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质量检测、数据中心、创业能力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帮助实体降低创业成本。

2



融资

服务

16

帮助入驻实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投机构,解决创业实体发展所需资金。

3



创业

指导

17

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引入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

3



滚动

孵化

18

每年新入孵实体不少于5户。建立针对性的扶持服务规划,帮助实体成长壮大。对入孵及孵出创业实体建立动态跟踪服务机制,掌握孵出实体2年内的创业及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6



19

完善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建立入孵实体及创业项目审核、评估与考核办法,建立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对在孵实体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支持创业实体创业成功后迁出,实现滚动孵化。

5



20

实体

数量

20

基地内创业实体数不低于基地内可容纳实体总数的7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低于30家不得分。

5



孵化

21

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

6



迁出率

22

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达不到则每缺1%扣0.1分,低于60%不得分。

4




带动

就业

23

提供就业岗位达到300个,达不到则每缺10个扣1分,低于200个岗位不得分。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大学生创业园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2人就业)。

5



10

创新

机制

24

积极探索基地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在管理机制、孵化功能建设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成效显著。

2



合作

支持

25

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邀请专家学者到孵化基地进行相关技术支持。

2



表彰

奖励

26

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



经验

交流

27

建立交流平台,组织各类创业联谊活动,鼓励在孵实体交流创业经验、创新技术,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交流活动。

2



创业

宣传

28

建立完善基地创业服务网站,积极开展创业宣传,努力营造创业文化,创业氛围浓厚。

2



评估得分

项目

机构

场所

日常

管理

创业服务

孵化成效

工作创新

标准分100

20

10

40

20

10

自评分







申报意见



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县(区)评分







县(区)

推荐意见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机构)

负责人(签章)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签章)



二、市级创业培训基地、市级创业实训基地

项目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估

扣分

说明

机构

场所

20

基地

资质

1

依法成立或经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为主营业务,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且被评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

4



发展

规划

2

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与当地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功能布局合理,服务定位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

团队

3

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和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合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3



基础

设施

4

基地产权明晰,场所建设布局合理,面积不低于1000 m2(创业实训基地不低于500 m2),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场地面积的75%。

7



5


有固定的培训(实训)教室、咨询指导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项目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安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4




日常

管理

10

基本

制度

6

按照创业培训项目类别,建立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在内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并实现信息化操作。

2



7

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并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2



培训

资金

8

建立和规范创业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3



日常

管理

9

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合理,服务规范健全。

1



10

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制度,按要求做好各类文件、工作材料和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归类准确清晰,数据材料真实有效,查阅方便。

2



培训

实训

服务

30

政策

落实

11


有效落实创业培训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按要求主动做好各类创业培训扶持对象的资金补助及培训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6




训练

重点

12

以大学生、农民和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

4



创业

咨询

13

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引入创业指导服务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培训学员提出的创业问题。

3




课程

安排

14

具有明确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及课程,培训(实训)进度安排,衔接流畅。

4



训练

模式

15

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实体”(简称S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实训及省人社部门推行的成熟的创业培训(实训)模式。

3



教师

16

创业培训基地要有专兼职培训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创业实训基地要有相关行业专业资质和创业实践经验的指导老师,其中专职指导老师不少于3人。

4



讲师

17

SYB教师不少于5人,IYB教师不少于3人

(专职实训教师不少于4人),培训讲师人数不少于2人。

4



咨询师

18

创业咨询师不少于1人。

2



培训

实训

成效

30分

工作

目标

19

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实训)工作计划,能够完成创业培训(实训)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6



培训

规模

20

具有一定的创业培训规模,上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劳动者不少于800人,实训基地年参训人数不少于500人。

8



创业

成功率

21

培训(实训)合格率不低于90%。

6



22

培训(实训)后创业率不低于80%,培训(实训)后成功创业率不低于40%。

10



工作创新︵

10

创新

机制

23

创新教学管理和培训(实训)方法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创业培训(实训)工作的开展。

4



表彰

奖励

24

获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



经验

交流

25

建立交流沟通平台,鼓励邀请受训后成功创业人士为参培学员介绍创业经验心得,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创业经验交流活动。

2



创业

宣传

26

有效宣传创业,积极打造创业文化,创业氛围浓厚,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道2次及以上。

2




评估得分

项目

机构

场所

日常

管理

培训(实训)服务

培训(实训)成效

工作

创新



标准分100


20

10

30

30

10


自评分












申报意见








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县(区)评分








县(区)

推荐意见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机构)

负责人(签章)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签章)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