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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6〕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二级医疗机构;

  (二)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

  (三)市专科防治院(所);

  (四)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护理院;

  (五)急救中心、急救站;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一级医疗机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医学检验所、急救中心、急救站);

  (三)100张床位以下(不含100张)的护理院;

  (四)市(县)、区专科防治院(站);

  (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上述医疗机构中如涉及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设置独资医疗机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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