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7号 2009-0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
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支持出口企业稳定国外市场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省局的各项
出口退税政策。一是认真贯彻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浙国税办〔2008〕3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在
外贸企业按月可多次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多次退税的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国税局可以按月办理2至3次出口退(免)税,切实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做到申报、审核、审批、退税的“四及时”;三是落实延期申报政策。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四是做好老长贸合同出口货物的审核审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出口企业的损失。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
一是继续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