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经贸委制定的《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制定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
办法》)、商务部制定的《
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
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不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二)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接受市场方的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买卖活动。
(三)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持有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评估服务;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四)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对二车手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
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应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建设处备案。
(六)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
(二)强化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制度。评估要诚实守信,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交易的客观和公正。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
办法》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含评估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一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评估鉴定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
(五)加强对二手车市场验证盖章的监督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