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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现对《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