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辽税政四字〔1989〕4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24
各市税务局:
根据全国部分地区方税务座谈会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印花税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易货合同如何计税贴花问题
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到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据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关于如何确定农副产品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的范围问题
农副产品是农业产品和副业产品的统称,农业产品一般是指农作物而言,如粮、棉、油、麻、菜等。副业产品一般是指除主业产品以外的各种产品,如以农业为主业的副业产品包括养殖、纺织、采集、渔猎等业生产的产品。
国家指定的农副产品收购部门主要是指国营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及有关公司、站(栈)等有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部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副业生产发展,配合国家收购,这些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爱畜民个人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对外贸公司、农副产品加工厂和其他非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及个人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应规定贴花。
3关于借款合同税目中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
其他金融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如各种信托投资公司、专业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