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劳社〔2004〕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导职工立足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根据《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苏劳社[2003]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扬府办[2003]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扬州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成立扬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扬州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选。
1、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荣获“江苏省技术能手”以上称号者;在培养技师、高级工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者。
2、突出贡献技师。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多次在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荣获“扬州市技术能手”以上称号者;在培养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在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3、扬州市技术能手。根据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