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
附件1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责任处室(单位) |
1 |
扬劳社[2004]59号 |
职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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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实施意见【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废止】 |
扬劳社[2004]98号 |
鉴定中心 |
3 |
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
扬劳社[2004]103号 |
监察支队 |
4 |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
扬劳社[2007]58号 |
医保处 |
5 |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
扬劳社[2007]80号 |
医保处 |
6 |
扬劳社[2007]97号 |
养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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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扬人通[2008]124号 |
专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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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印发《扬州市民间乐器制作工艺美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国家人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发布的《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职称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省人社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也明确了初定、评审的最新要求。】 |
扬人通[2009]98号 |
专技处 |
9 |
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关于印发《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扬人社规〔2020〕2号)废止】 |
扬人社[2010]146号 |
人才中心 |
10 |
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废止】 |
扬人社[2010]185号 |
就服中心 |
11 |
关于印发《扬州市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废止】 |
扬人社[2011]24号 |
鉴定中心 |
12 |
扬州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试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扬州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
扬人社[2011]253号 |
军转处 关系处 |
13 |
关于印发《扬州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废止】 |
扬人社[2012]52号 |
鉴定中心 |
14 |
扬人社[2012]154号 |
专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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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扬人社[2012]155号 |
专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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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扬人社[2012]204号 |
配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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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2017年,我市已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此文已被扬人社〔2017〕345号文替代】 |
扬人社[2013]398号 |
医保处 |
18 |
扬州市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原文件是第一、二期市“英才培育计划”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申报评选实施细则。
今年8月,根据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我处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期“英才培育计划”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育对象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8〕222号),对第三批“英才培育计划”专技、高技能的申报评选及管理实施作出规定,原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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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3]434号 |
人才开发处 |
19 |
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废止】 |
扬人社[2015]243号 |
信息中心 |
20 |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
扬人社〔2016〕230号 |
医保处 |
附件2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理 由 |
1 |
关于颁发《扬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扬政劳[1999]182号 |
已出台《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扬人社〔2014〕383号)。 |
2 |
扬州市各类学校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 |
扬政劳[1999]191号 |
由扬人社[2011]24号代替。 |
3 |
关于贯彻执行省劳动厅《关于执行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扬政劳[2001]5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4 |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
扬劳社[2002]197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扬劳社[2002]197号)是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 |
5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
扬劳社[2005]159号 |
已被扬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扬清欠办[2010]1号)文件替代,实际已不再执行。 |
6 |
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劳社[2006]147号 |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扬人社[2014]145号)印发时,已废止扬劳社[2006]147号文。 |
7 |
关于印发《扬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扬劳社[2009]108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14号)。 |
8 |
关于贯彻落实苏残发[2009]68号《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意见 |
扬人社[2010]125号 |
残疾人已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没有必要继续单独保留该文。 |
9 |
关于印发《扬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扬人社[2011]138号 |
2016年底发布《关于印发<扬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社[2016]354号取代此文件。 |
10 |
扬州市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实施办法 |
扬人社[2011]247号 |
政策到期。 |
11 |
印发《关于完善在扬工作外国专家综合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扬人社[2012]207号 |
外国专家证和就业证已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
12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 扬人社函〔2020〕193号)废止】 |
扬人社[2012]258号 |
2017年5月27日,市两创办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扬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两创办发〔2017〕26号),所有创业培训管理按照新文件执行。 |
13 |
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扬人社〔2012〕479号 |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同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出台了扬人社[2016]230号,原文件予以废止。 |
14 |
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扬人社〔2012〕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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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人社[2013]159号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我处正牵头开展《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2〕211号)等人才政策的优化整合。新政制定出台后,扬府发〔2012〕211号文件废止,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
16 |
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扬人社[2013]332号 |
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 |
17 |
关于印发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的规定 |
扬人社[2015]117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附件3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失效、排除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理 由 |
1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劳社[2002]79号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停收,部分工作流程不适应。 |
2 |
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事业退休人员代办服务费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
扬劳社[2004]34号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停收。 |
3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技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 |
扬人社〔2016〕233号 |
该文件是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联合下发的,我局联合市卫计委转发,并未增加新的内容。 |
附件4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理 由 |
1 |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废止】 |
扬人社[2011]386号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22号)文件已将职业中介前置许可调整后后置许可,年检制度也调整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需要对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新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预计今年将出台,职业中介的内容将有新的调整。原管理办法也需根据新条例的内容进行调整。 |
2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被《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 扬人社函〔2020〕193号)废止】 |
扬人社[2012]259号 |
2017年6月8日,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扬州市区“聚焦富民”鼓励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扬人社[2017]162号),文件提出“对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2012年文件中规定“经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不同的类型及要求,入驻率达95%时经考核,方可首次给予应享受补贴的25%;一年后入驻率达100%经考核再给予35%的补贴;孵化期满孵化对象退出80%后经考核再给予40%的补贴(每次补贴发放均与考核得分率挂勾)”。 |
3 |
扬人社[2012]260号 |
2017年6月8日,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扬州市区“聚焦富民”鼓励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扬人社[2017]162号),文件提出“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征集、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向市民免费推介创业项目。对经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个”。2012年文件中提出“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持有者1000元/个的补贴,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征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