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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有效提升了城市防护能力,促进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为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将第二条中“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将第三条中“总建筑面积”修改为“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或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指标且人防工程布局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修改为“或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标准为1.2-1.5平方米”修改为“标准为1.2-1.5平方米,并适时调整”;“建筑面积”修改为“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四)将第四条中“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平时使用证,并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维护管理、战时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工程安全使用”修改为“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领取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承诺承担维护管理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五)将第五条中“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修改为“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形式”。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有效提升了城市防护能力,促进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为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推动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和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立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深入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发展方式,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落实防护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人防工程优势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实现人防建设的更大作为和可持续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引导

  各地在组织编制或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坚持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统筹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并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融合集成建设、综合开发利用、互连互通、连片成网。人防工程规划要充分考虑战时和平时使用需求,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布局、体系配套、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区域和标准,以及落实规划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功能定位、远期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制订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对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明确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颁布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5%-9%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分别为9%、8%、7%,一级、二级、三级县(市)建设比例分别为7%、6%、5%。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