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7〕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删去第二条第三项中“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要求”。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07年7月)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仍很突出。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现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省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经济薄弱地区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积极探索银行批发、社区分售、循环授信的贷款运作模式,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五)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二、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能力
(一)确定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充分就业社区应符合的条件是: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基本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全面落实创建工作任务。社区充分就业是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基础。要继续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10年末实现全省80%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苏南地区力争2008年前达到目标,苏中地区力争2009年前达到目标,苏北地区2010年达到目标。具体创建工作任务如下:
1.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