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联网结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盐医保发〔2020〕2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生育待遇,根据盐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对《关于贯彻实施<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盐人社保〔2014〕80号)中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中分娩费用、妊娠满7个月引产费用、经宫腔镜取环术费用结算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联网结算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分娩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定额结算标准4000元;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标准定额结算为3000元。
(2)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1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
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4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