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6日
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三条 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 按照苏州市政府《
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
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
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
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
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第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系列、全层级开放,凡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的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社会组织、企业均可申请承接。社会化职称评审原则上从中、初级职称试点开展,三年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省人社厅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市人社部门发文确认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名单。承接单位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从下一年度起,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