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2〕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
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让更多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根据《
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1〕127号
)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政府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补贴的条件、标准如下: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4、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5、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补贴对象如同时符合《
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的条件,由其选择服务方式并获得相应补贴。
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崇安、南长、北塘、滨湖、新区、锡山、惠山等七区范围)工作、生活,得不到照顾。
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得不到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第五条 审核审批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每月发给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并上门为补贴对象服务。当年的服务券必须于当年消费完毕,隔年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在社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