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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附件6、8、9.废止

USHUI.NET®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附件六、八、九自2007.9.24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计划编制
各市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定期编制计划,季终了10日内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季报表》(简称《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见附件1),上报下一季度的计划数量。
(二)领用和发放
1、各市所需《完税证明》统一由市局税政部门派专人专车领取。
2、每月1-10日各市持《市国家税务局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单》(简称《申请单》,见附件2)到省局领取《完税证明》。
3、省局凭《申请单》开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见附件3),各市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完税证明》。
(三)使用、存放管理
1、《完税证明》应单独存放,顺号使用,不得断号使用。
2、作废的《完税证明》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
3、损毁的《完税证明》要登记造册,两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4、《完税证明》的销毁(含作废和损毁)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市车购办清点核实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报告报省局备案。具体销毁方式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车购办商定;实施销毁时,应由税政部门和车购办人员共同参与。
5、各市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上报《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
二、纳税申报
(一)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申报问题
丢失《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复印件和加盖车辆经销商公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存根联的复印件均由车购办存档。(本项废止)
(二)车主使用过期的身份证明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过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不能作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证件。
(三)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申报资料问题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申请 免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本项废止)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事宜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全时,车购办受理人员应填写《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告知清单》(见附件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对于没有同类型车辆参照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由车购办负责人参照本地市场价格(非本地经销或无法掌握市场价格的车辆,可通过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购办查询),车辆销售单位或生产企业提供的价格证明,核定计税价格。同时将核定情况填制《核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信息备查表》(见附件6),并附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计税价格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同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书面报上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本条废止)
四、发生车辆退回的退税文书管理
(一)退税车辆的《机动车发票》报税联和纳税人提供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一起作为原始凭证由车购办存档;退税车辆的《完税证明》(含副本)由车购办加盖“作废”戳记后存档。
(二)已缴税发生退车业务的车辆经销企业开具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交由购车人,原《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不再退回经销企业一并由国税部门留存。(本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