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9〕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确保市区公有住房住户的居住安全,进一步改善城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公有住房解危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居民实际住房情况,现对市区公有住房的解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
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在确保群众居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危房程度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本着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解危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及危房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解危形式。2009年市区共解危6万㎡,其中异地安置1万㎡。
二、解危原则
针对市区公有住房中危房的不同情况,坚持以下原则:
(一) 单位推动与住户申报相结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危房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出解危计划,在有关部门、单位的推动下,需要异地安置的,由危房户自行向房屋产权单位申报。必要时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证明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单位推动实施解危。
(二)解危与解困相结合。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危房户解危时,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廉租房租赁补贴或配租。
(三) 古城保护与住户解危相结合。要区别公房解危与古宅名居修复利用的界限。市区范围内由政府确认的古宅名居,按照古城保护办法和实施方案进行修复,实行搬迁的由政府批准采取搬迁腾房异地安置的方式,其中有危房户的,统一纳入异地安置解决。
(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可利用企业自有土地,自行集资,就地翻建解危,其具体解危方案经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解危方式
公有住房解危的方式主要有:适当补偿由住户自行到市场上购房解危、政府异地建设解危安置房供住户购买或租住解危、原地原样翻建或定点修缮解危等。就地修缮的,针对危房的危险程度采取翻建、大修或一般维修等方式。有主管单位的,由主管单位负责实施解危;无主管单位的,由市解危办负责推动实施。
四、异地安置解危政策
(一)危房户搬迁腾让自行解决住房的,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可按原公房租赁证或产权证注明的面积领取政府一次性购房货币补偿。2009年度一般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及以下)、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及以下)补偿标准分别为2200元/㎡、2500元/㎡、2800元/㎡。
(二)危房户选择购买政府解危安置房时,解危安置房靠户型面积可根据危房住户实际居住人口(他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确定户型:1人户55㎡、2人户65㎡、3人户75㎡以内的房源户型,对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的住户,可提供85㎡以内的房源户型。
(三)危房户异地购解危安置房时,原危房等面积部分按500元/㎡购买;靠户型面积部分房价按房屋竣工当年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跨户型超面积部分房价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靠户型价格基础上适当增加, 2009年度按跨一档的增加200元/㎡,跨两档的增加300元/㎡的标准执行。毗连的私房(有产权证)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靠户型面积及跨户型面积房价参照以上公有住房解危价格执行。
(四)符合市区最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危房户,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廉租房配租或租赁补贴。
(五)按照当年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危房户在选择购买政府解危安置房时,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低收入家庭解危购房一次性补贴。在2009年度解危过程中,对于人均月收入低于850元、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危房住户解危购房时,每户可依据靠户型与原租住公房面积之差额,按1500元/㎡计算解危购房补贴。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保障线的危房户,在他处无住房又无力购房并且原租住公房又无法就地修缮的,可选择租住政府解危房。2009年度为人均月收入低于850元、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家庭。可供租住的解危房源户型根据危房住户实际居住人口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确定为三种:1-2人户55㎡、3人户65㎡、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住户75㎡,租金标准按当年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租赁公房的退出等机制,依照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危房住户的装修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于私下转借、转租、转让公房的住户,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对其不予补偿。单位承租的危房现空关的,由各房屋产权单位无偿收回使用权。
五、解危资金
除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购房补贴和廉租房租赁补贴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解困资金渠道解决外,解危资金分以下两方面加以解决:
(一)异地安置解危所需资金
1、直管公房异地安置解危资金,除危房住户自身承担部分以外,不足部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