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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5〕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7

优策网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四)项废止

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配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全面贯彻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各项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适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减免时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纳税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行提供)。
(三)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包括表(一)、表(二))。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除上述资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表格。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规范要求
(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如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属两个以上年度的,须分年度填表。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的填报
1.“纳税人基本情况”栏:纳税人据实填报。
2.“申请减免税事宜”栏:应据实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减免税种”应填写“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期限”应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年度,“申请减免税额(或幅度)”栏,要求填报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填列幅度;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应按表式要求简要说明申请减免理由、有关政策依据和减免税资金用途。
3.随同本表报送的资料应同时按要求注明。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的填报
1.“生产经营情况”栏:“销售收入”、“盈亏情况”、“盈余公积”、“资产负债率”等栏,应填写申请减免的上一年年终会计核算相关经济指标,“盈亏情况”栏应填写累计亏损数。
2.“纳税人占地及单位税额”栏:“占地面积”、“应税面积”、“申请减免税面积”栏,应按纳税人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和申请减免情况据实填报;“单位税额”栏,应按纳税人占用土地相对应的等级地段单位税额据实填报,如土地分属不同地块的,应分别注明。
3.“缴税情况”栏:“上年欠税额”、“本年应缴税额”、“本年已纳税额”、“年末欠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栏,应按申请减免当年情况据实填写。
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
(一)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时,应当场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未按要求填报的,应通知纳税人重新按规范要求填报,资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2.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提交调查核实报告。
3.基层管理分局(所)指派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应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变动、实际经营困难为主,并要求对申请减免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状况进行文字分析评估。
4.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土地使用税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和欠税情况、困难状况分析评估结论、减免税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
(二)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基层管理分局(所)应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和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及时进行减免税申请的审核。
2.基层管理分局(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要求,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进行审核。
3.经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不论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应将决定意见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基层管理分局(所)对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
(一)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基层管理分局(所)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审查
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报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由税政股(科)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对同意上报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审查。
2.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审查,审查内容应以复核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情况为主,应对申请减免纳税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状况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减免理由是否充分、减免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减免税对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影响等问题,提出复核审查和处理意见。
3.税政股(科)在复核审查后,向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查制度
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上报,应坚持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度。
研究决定减免税申请报批事宜,必须有半数以上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参加,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方为有效。
2.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形成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和不同意上报减免等决定。
3.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研究、讨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要建立专门的记录或纪要。
记录或纪要应详细记载减免税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委员)、困难减免税主题、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困难减免税决定等内容。记录或纪要应作为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的历史资料,妥善保管。
(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
1.税政股(科)应根据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
2.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其他资料随表一并上报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不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批,转基层管理分局(所)通知纳税人。
(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和复核审查、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五、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报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
(一)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精神,对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审查报批
1.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税政科(处)应及时进行审查,根据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并提交报批处理意见。
2.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审查内容应体现贯彻执行现行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