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
通政发〔201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
(一)规划、商务等部门应依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强化对商业房地产调控作用。
(二)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商业地产布局,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重点集聚发展南大街、市北新城以及新城区三大商圈。
(三)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序发展。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引进具有商业经营背景的公司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注重把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态,积极支持品牌卖场开发建设,控制在市区建设小商品市场,提高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品位。要认真进行调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排查处置,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
(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不得分割销售的比例等提出产权分割意见(自持产权运营比例一般不少于60%)。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
(二)规划部门在核发商业房地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的房产和不可分割部分的房产在附件、附图中明确具体位置和面积,保持其相对完整性。分割销售最小单元不得小于使用面积30平方米(含本数)。
严格控制规划建设4.5米以上层高中小型商业建筑,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三)建设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工程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范。
(四)公安消防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建筑消防审核。
(五)公安、价格、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机制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和商业房地产有关规定,规范商业房地产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规划用途确定收费标准,加强户籍管理,禁止擅自变更房地产用途。
三、加强销售监管,防范商业房地产项目经营风险
(一)提高商业房地产预售门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楼层50%以上,总层数(阁楼不计楼层)低于3层(含)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对于商业办公在同一幢楼中的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形象进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提交预售方案和“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委托第三方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书面承诺。
(二)对不可分割出售类的商业房地产部分,禁止虚拟分割,禁止以出售使用权、租售权、收益权等名义拆零销售。
(三)房管部门在审查预售许可申请时,应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相关资质和证书、工程进度、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不得分割销售比例条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