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府办〔2021〕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政策
(一)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市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县级市、区要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中,统筹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对规划建设100个以上托位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级规划委员会,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各县级市、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20〕319号)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鼓励发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开展辐射周边的普惠托育服务。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牵头,卫健、资规、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多元供给渠道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县级市、区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推进“物业+托育”,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街接,发挥综合效益。到2025年,全市每年新增不少于50个社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负责)
(三)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2021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逐年递增。(市教育局负责)
(四)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结合“职工亲子工作室”创建活动,加大推动力度,倡导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从为职工提供子女寒暑托班等服务延伸到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政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市总工会负责)
(五)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大托育机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
(一)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卫健部门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建设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会办托育机构备案运营后,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统一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收托困境婴幼儿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运营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支持鼓励品牌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各县级市、区至少培育一家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对在全大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鼓励国有资本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投入。(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继续实施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支持。申请或已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仍可申请本意见中的建设资金补助。(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职工可报销保育教育费。参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税务局负责)
(六)通过备案且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