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18〕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建房〔2017〕1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建房〔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一)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支持各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住房租赁企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经营方式,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
(三)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中介机构备案管理,鼓励依法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四)支持个人出租闲置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增加租赁住房房源供应
(五)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分布,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市国土部门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六)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的,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当会同住建(房管)部门将配建比例、户型比例、自持年限等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国土部门应当将相关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
(七)盘活闲置用房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并符合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