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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淮安市市长质量奖”和“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2个。
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六条  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在地区申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淮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过淮安市质量管理奖或者县(区)长质量奖;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者官方通报。
第九条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发布信息、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公布等环节。
(一)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
(二)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四)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程序的名单;
(五)制定陈述答辩方案,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综合资料评审和陈述答辩得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六)制定现场评审方案,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七)根据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分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八)淮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九)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淮安市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再次申报获得“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获得“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总结提炼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和奖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13年3月28日发布的《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淮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30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质量发展形势的变化,保证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3月28日,市政府依据《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8号)相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淮政发〔2013〕50号),设立了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该奖自设立以来,一直代表我市质量领域最高荣誉。截至目前,已开展评审10届,共有苏盐井神、今世缘酒业等19家企业(组织)获此殊荣,在全市树立了质量标杆,营造了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2020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批准,江苏省质量奖正式更名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同年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