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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2-01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结合税收会计改革,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鲁地税征字第32号)。各地在执行该通知时,对印花税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数额,出现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问题。为了规范、统一印花税的申报征收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申报范围凡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不论采取哪种完税形式,都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予申报。
2.申报方法
(1)纳税人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到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的,应按照本次贴花需要,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或代售单位核定后,领购印花税票。
(3)代售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定期与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结报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