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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交易搭建服务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但一些地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存在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五是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目标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动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交易服务中心;省及省辖市建立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在试点基础上,争取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省、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加快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体系

  (一)交易市场的性质与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为事业法人或由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名称应为农村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现阶段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可以设立覆盖市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产权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交易市场的功能与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建立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现阶段,要把县(市、区)级流转交易市场作为工作重点,带动镇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建设;省、市级原则上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

  (三)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海域使用权。是指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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