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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建函房〔2009〕6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第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26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10号规定,删除第八点中的“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关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