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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 〔2006〕 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15〕7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效 期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发〔2017〕12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为市供水总公司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向代征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人缴款书。

第十一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