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全文废止】
2013-12-04 宁财规〔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目录》 ( 2021-05-21)规定,拟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宁政办发〔2012〕178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规字〔2010〕7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交易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二、交易操作程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形式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报废资产残值出售和资产出租。经批准的资产交易行为分别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资产出售(出让)
1、申报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委托书》(转让方填写,附件1)。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拟出售(出让)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备案的意见(挂牌底价)。
(5)出售(出让)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其中,车辆等大宗资产出售由交易中心集中安排,定期发布交易信息。
资产出售(出让)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中载明的评估价格或认证价格为挂牌价进行公开交易。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全的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函告转让方。
转让方收到“关于产权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4、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要求代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信誉保证金。当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方意见,选择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5、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6、特别规定。
(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股权转让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执行。
(二)报废资产残值出售
经批准报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公开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交易中心公开出售;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机动车辆、涉密载体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三)资产出租
1、申报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到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并提供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委托书》(出租方填写,附件2)。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资产出租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的备案意见(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的拟招租底价的备案意见)。
(5)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状况或授权使用声明、说明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
资产出租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中载明的评估价格(认证价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