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
日政字〔202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7〕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15号)作出修改:
一、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2.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3.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供协会实地查看、核实:
(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茶园租赁合同或鲜叶收购合同、加工场所简介、子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当批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
4.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合作与招商部门”修改为“市商务部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1日日政发〔2017〕8号公布2022年5月6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日照绿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日照绿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的母品牌包括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三个标识,三者各自有规范的图案标识,共同使用。子品牌是指绿茶生产企业、合作社或者自然人的注册商标。母品牌主要用来树立推广区域品牌形象,子品牌主要代表使用主体的品牌形象和生产责任。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三个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日照市茶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日照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三个标识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四条 日照绿茶品牌严格实行“母子品牌”制管理。凡使用“日照绿茶”品牌作为产品宣传或者经营之用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备案、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生产经营日照绿茶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自愿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
第六条 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第七条 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DB37/T2709—2015)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包装的标志应当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食品标志的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供协会实地查看、核实:
(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茶园租赁合同或鲜叶收购合同、加工场所简介、子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当批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
第十条 协会经实地查看、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后,与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主体签订《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注册登记,发放《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准用证明》。
第十一条 协会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使用主体进行编号并存档备案,每个主体使用唯一编号,编号应当与标识同时使用。使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使用记录和档案。
第四章 包装与防伪
第十二条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主体自主选择合法的包装印刷企业,并将印刷企业相关证明、委托合同和包装印刷样品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防伪标签由协会统一印制,中间为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标识,上方标注“日照市茶叶协会监制”字样,下方为防伪涂层和查询电话的椭圆形电码查询防伪标签。
第十四条 防伪标签印刷企业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私自印刷出售,确保防伪标签样式不流失。标识使用主体申请使用防伪标签时,应当向协会如实提报所需数量,不得超数量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并自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的使用主体进行全方位的后续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测,并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管理实行两年一审,使用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业务,年审应当提交标识准用证明正副本、营业执照、年审登记表。
对未经协会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包装、宣传上使用与日照绿茶“母子品牌”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协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标识使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协会报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权向其提出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置意见;情节严重的,协会报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注销其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对外公告并依法处理。
(一)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的;
(二)买卖、转让标识的;
(三)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者协会跟踪检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DB37/T2709—2015)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标识使用记录,拒绝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协会投诉举报,协会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受理核实,并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日照绿茶“母品牌”标识式样由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日照红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2017年6月7日日政办发〔2017〕15号公布2022年5月6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聘请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在支持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请、联络、接待和服务,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