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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字〔202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4- 12- 31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7〕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15号)作出修改:

  一、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政发〔2024〕5号废止】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2.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3.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日照绿茶“母子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供协会实地查看、核实:

  (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茶园租赁合同或鲜叶收购合同、加工场所简介、子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当批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

  4.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对《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合作与招商部门”修改为“市商务部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
  (2017年6月7日日政办发〔2017〕15号公布2022年5月6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聘请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在支持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请、联络、接待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境)内外友好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一)在综合经济部门等国家机关从事经济政策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研究和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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