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菏建〔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12月2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制定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如需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交易申请书;
2、交房入住证明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3、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产权人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户口簿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四)凭签订的网签合同、审核意见及其他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按票款分离程序全额缴至财政。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依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规定收取;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按照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菏国土资发[2016]161号)的规定执行。以上费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并收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三)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补缴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因下列特殊情形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依下述条款处理:
(一)因继承、受遗赠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继承的还需提供家庭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受遗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