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科学、客观、公众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促进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翻译专业实行资格(水平)考试制度,现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培养高水平的翻译专业人才,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
(一)资深翻译: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担任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译文定稿工作。
(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一定范围内、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
(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
第四条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组建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