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1030号 2001-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3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92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