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纲要,遵循稳步发展、优化质量的原则,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个体私营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的战略意义,把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支持,营造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正视目前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所占比重偏小的现状,在制定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详规时,应为私营个体医疗机构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根据需求状况,制定年度计划,分步实施。
三、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药监、物价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作。
四、根据市区、各县级市区域内医疗服务需求和卫生资源现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投资举办口腔、五官、医疗美容、老年护理、医学康复、临终关怀、中小型中医、专科医院等社会需求和特色明显的医疗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多形式多渠道举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投资者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