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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2〕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0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国科发财〔2011〕539号),确定我省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为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大力提升科技金融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把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摆上重要位置。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不仅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而且需要金融创新的支撑。只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才能更好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科技进步与创新水平,才能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才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有了长足进步,2011年被列为首个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但总体上看,我省科技金融发展仍较薄弱,科技和金融结合不够紧密,科技信贷总量较小,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活动融资难的矛盾突出,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有待加大,高层次科技金融人才短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以更高的标准、下更大的决心,坚持不懈地把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明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抓住我省被列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的有利时机,正确把握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大力推进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新兴产业集聚,使江苏成为全国技术与资本要素最密集、科技金融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到2015年,确保科技贷款余额及科技企业境内外上市数和融资额在“十一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2000亿元,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展到100家以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100家以上。到2020年,以上各项指标在“十二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二、着力发展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创新与科技结合的有效信贷支持体系

  (三)积极增加科技创新信贷支持。引导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对科技领域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要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确保“十二五”期间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水平;树立创新意识,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信贷专业团队,开发适应科技信贷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鼓励各商业银行探索以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四)加快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总部在我省的骨干商业银行要依托国家及省级高新区,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合理布局、平衡发展,设立4家以上科技支行,其他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至少设立2家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业务部。要从总行、省级分行层面对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不以存款为主要考核指标,主要考核科技贷款总量和结构;不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要求赢亏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信贷风险容忍度,允许加倍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即科技贷款余额的2%);在贷款总量中科技贷款比重不低于50%,科技贷款增长速度每年不低于20%;科技贷款结构要求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贷款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贷款占比不高于70%。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构建与科技结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五)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创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海外资金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海外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凡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给予结汇便利,并积极争取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创业投资集聚区,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协议转让国有股或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特点的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等制度,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为来源设立省级天使引导资金。

  (六)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促进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拟上市科技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培育,支持其尽快上市。鼓励已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再融资、股权激励和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功能,加快做强做大。推动部分重点高新技术园区进入“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尚未达到上市要求的科技企业在科技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组织中小型科技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有效运用不同债券产品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总部在我省的骨干证券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作用,为科技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提供优质服务。

  (七)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省及各市产权交易中心(所),依托省技术市场,加快建设区域性非上市科技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让、相关抵质押物流转和处置。完善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服务和监管机制,搞活市场交易,增加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选择,拓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健全知识产权抵质押登记系统,大力推动股权登记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股权登记数据库,鼓励非公开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四、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打造与科技结合的新型金融组织体系

  (八)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稳步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科技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以及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产业园的县(市、区),可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东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有资金实力、经营诚信度高的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实力的创投公司成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股东。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九)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坚持做到“三不”和“三个不低于70%”,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做假账、不放高利贷;投向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的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不低于70%,3个月以上期限的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不低于70%。要逐步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1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5%;开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0%;开业3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5%。

  五、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业务,健全与科技结合的金融风险分散体系

  (十)积极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发展。引导支持保险公司着力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创新科技保险服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科技企业和科研单位集聚的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科技保险业务部,并实行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不以保费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突出对科技企业的承保金额或业务结构的考核;不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要求盈亏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保险支公司和科技保险业务部抗风险运营的能力,允许根据实际风险分布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和执行2倍的同类业务提取比例;大力推广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承保金额中科技保险的比重不低于50%,增长率高于当地财产保险平均增长率。科技保险业务结构要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承保额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承保额占比不高于70%。各保险公司要在保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充实科技保险偿付准备金,促进科技保险业务扩大和发展。

  (十一)积极推动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研究开发科技担保产品、创新科技担保服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保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立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和吸引大型担保公司到当地设立科技担保事业部。允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担保事业部加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及赔偿准备。科技担保业务结构要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高于70%。省和各市再担保公司要切实承担政策引导作用,设立科技再担保业务部,实行专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机制,配置必要的财务资源,引导和促进科技担保业务加快发展。

  六、开发建立科技金融支撑平台,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

  (十二)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以国家及省级科技企业认定范围为基础,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发展特点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需要,兼顾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差异,由省科技厅牵头,出台适合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科技企业及科技项目分类指导认定办法。各市、县(市、区)定期发布本地科技企业名录,通过设立严格规范的标准和程序,遴选科技创业人才和科技创新项目,归集形成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共享数据,作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提供支持与兑现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依托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提供科技人才和科技项目查询,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和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的融资供给信息,促进供求双方融资对接和有效合作。充分利用省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建立科技项目专家评审长效工作机制,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三)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积极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担保、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鼓励发展财务外包、法律咨询、技术认证等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积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及国家高新区、建设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具有投融资功能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

  七、探索发展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加强对不同区域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分类指导

  (十四)建设一批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申报建设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多种要素集成,形成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示范与带动效应。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税务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各金融机构要在合作示范区内部署建设一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安排一批科技金融先行先试业务。鼓励和支持合作示范区内金融机构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商业银行、创投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其中之一,可作为主办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整合信贷、股权投资、保险、担保和财政补偿等要素,对同一科技项目和企业进行联合支持,做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五)分类推进不同区域科技和金融结合。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层次,围绕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目标,合理确定科技创新重点和科技企业范畴,定期发布本地科技企业名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明确支持方向,加大支持力度。苏南地区科技创新基础好、金融实力强,是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点区域,要围绕一些重大前沿、关键和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及集成创新,高水平、高标准推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苏中地区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和金融服务实力,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积极推进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苏北地区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基础相对薄弱,要从实际出发,围绕承接先进制造业转移以及应用性技术的开发和转化,探索发展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功能区和试验区。

  (十六)依托国家有关试点工程,推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南京作为国家科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