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人发〔2001〕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 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 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 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 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 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 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 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 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 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 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 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 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 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管理委员会核发《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 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 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 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 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 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 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 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 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 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 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 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