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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住房困难问题,做好优惠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1994〕8号)和苏府办议案复〔2005〕125号文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改遗留问题,是指我市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存在的错改性质的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原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家庭住房确有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优惠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市现住房确有困难的房主(继承人)的家庭,或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的私房租户(如房主和租户均有购房意愿的,其优先顺序为:非原租户中现住私房面积较大的租户、房主、原租户)。申购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的私改遗留问题,已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带租户发还产权方式处理完毕的(私改遗留问题在拆迁中,已按拆迁私房规定,对使用权进行了相应安置或补偿的除外)。

(二)私改后,未给房主留自住私房的或所留自住私房,按当时家庭人员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

第五条 优惠房价格。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房源在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序列中逐年解决,价格按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确定,属于完全产权。

对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但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廉租房配给条件的租户,作为无房户列入廉租房计划中解决,所需购房款在廉租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优惠房供应标准,以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确定的改造户为一家庭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申购人必须是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的该家庭人员或带户发还租户中的自愿搬迁户。其中:

(一)错改房在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购买6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