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医保发〔2022〕39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照护保险失能评估工作管理,规范照护保险失能评估程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 盐政发〔2021〕20号)、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照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盐医保发〔2022〕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定点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市区范围内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作为照护保险定点评估机构:

(一)正式运营满3个月,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失能评估相关项目,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照护保险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录;

(二)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50%为专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技术等级,经相关培训获得评估人员资格认证且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专职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照护保险政策;

(三)评估机构负责照护保险业务的负责人应为专职评估人员,且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五)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的能力;

(六)配备符合本市照护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七)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其他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要求。

三、参保人如何申请失能评估?

参保人员申请进行失能评估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线上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