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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增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五条 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明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除在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公示外,还应当在“南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南京”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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