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年8月29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6〕18号文发布 2021年8月29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各学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5〕5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通人社规〔2015〕14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所在学校经办部门应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因漏保造成学生不好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的情况。参保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每年的9月1日到12月20日)内登记、缴费。

各学校不得将非本校学籍的学生纳入缴费对象。违反规定纳入的,一经发现,停止享受缴费期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统筹费用一律追回。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按学年缴费学校学生的待遇是从当前年度的9月1日享受到次年的8月31日;按自然年度缴费的需缴当前年度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