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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14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本级统筹区、武进区统筹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7月1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在本周期内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事故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数-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人次数)÷平均缴费人数×100%。

第五条 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人次数具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六)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七)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