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人保规〔2022〕1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市人社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22年7月6日第17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0〕24号);
2.
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13号);
3.
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7号);
4.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5.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5号);
6.
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
(苏人保规〔2012〕16号);
7.
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3〕3号);
8.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2号);
9.
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规〔2015〕2号);
10.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