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
》 ( 苏政办发〔2020〕15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发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效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
》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以下简称“文旅消费